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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防法
第二十二條
行政院所屬各機關應依國防政策,結合民間力量,發展國防科技工業,獲得武器裝備,以 自製為優先,向外採購時,應落實技術轉移,達成獨立自主之國防建設。 國防部得與國內、外之公、私法人團體合作或相互委託,實施國防科技工業相關之研發、 產製、維修及銷售。國防部為發展國防科技工業及配合促進相關產業發展,得將所屬研發 、生產、維修機構及其使用之財產設施,委託民間經營。 前二項有關合作或委託研發、產製、維修、銷售及經營管理辦法另定之。
中央法規制定依據
行政/國防/處務
中華民國105年11月4日國防部國規委會字第1050000084號令修正發布第六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三條及第三章章名;增訂第十條之一、第十三條之一;刪除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