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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制定依據

行政/國防/處務
中華民國97年1月18日國防部國規委會字第0970000084號令訂定發布全文八條;並自95年6月16日施行
  • 殺傷性地雷管制條例 第六條

    主管機關應公告佈雷區域。佈雷區域內殺傷性地雷之剷除,應於七年內完成;佈雷區域內 如所屬地方縣市政府為亟需開發地區,主管機關應即配合剷除。其剷除辦法由主管機關訂 之。 主管機關未能於前項所訂時程內完成殺傷性地雷之剷除,應載明下列事項,報請行政院核 准展期: 一、展期期限。 二、計畫內容及預定執行進度。 三、經費及技術之妥適性。 四、環境對除雷工作之影響評估。 五、展期對社會、經濟之影響評估。 前二項之剷除進度或事項,應每年向立法院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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