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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空戰力提升計畫採購特別條例
第五條
前條計畫採購所列項目之獲得、產製、維修、工程及訓練,得採限制性招 標,委由國內依法設立之法人、機構或團體辦理,不受政府採購法第十九 條及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規定之限制。 前項法人、機構或團體,辦理一定金額以上之採購,其一定金額、採購方 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項法人、機構或團體,辦理一定金額以上之採購,其招標、決標及履 約之爭議,準用政府採購法異議、申訴與履約爭議調解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