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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制定依據
法規類別
行政/國防/人事
名 稱
兵籍規則
異動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9月25日國防部國規委會字第1070000182號令修正發布第十六條條文
兵役法施行法
第二條(兵籍之編立)
役齡男子經徵兵檢查合格適於服役者,及志願服役者,應編立兵籍,於除役、免役或禁役 時,註銷兵籍。 兵籍規則,由國防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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