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

中央法規制定依據

行政/國防/人事
中華民國107年9月25日國防部國規委會字第1070000182號令修正發布第十六條條文
  • 兵役法施行法 第二條(兵籍之編立)

    役齡男子經徵兵檢查合格適於服役者,及志願服役者,應編立兵籍,於除役、免役或禁役 時,註銷兵籍。 兵籍規則,由國防部定之。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