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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制定依據

行政/國防/人事
中華民國103年2月20日國防部國規委會字第1030000052號令修正發布全文八條,並自104年1月1日施行
  •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第二十六條

    支領各種月退休(職、伍)給與之退休(職、伍)軍公教及公營事業機關(構)人員擬赴 大陸地區長期居住者,應向主管機關申請改領一次退休(職、伍)給與,並由主管機關就 其原核定退休(職、伍)年資及其申領當月同職等或同官階之現職人員月俸額,計算其應 領之一次退休(職、伍)給與為標準,扣除已領之月退休(職、伍)給與,一次發給其餘 額;無餘額或餘額未達其應領之一次退休(職、伍)給與半數者,一律發給其應領一次退 休(職、伍)給與之半數。 前項人員在臺灣地區有受其扶養之人者,申請前應經該受扶養人同意。 第一項人員未依規定申請辦理改領一次退休(職、伍)給與,而在大陸地區設有戶籍或領 用大陸地區護照者,停止領受退休(職、伍)給與之權利,俟其經依第九條之二規定許可 回復臺灣地區人民身分後恢復。 第一項人員如有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領取一次退休(職、伍)給與,由原退休(職、 伍)機關追回其所領金額,如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司法機關辦理。 第一項改領及第三項停止領受及恢復退休(職、伍)給與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各主管機關 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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