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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
第十四條(停役事由)
常備軍官、常備士官,在現役期間,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予以停役: 一、失蹤逾三個月者。 二、被俘者。 三、撤職者。 四、休職者。 五、因案羈押逾三個月者。 六、判處徒刑在執行中者。 七、任軍職以外之公職者。 八、因其他事故,必須予以停役者。 前項第四款人員,於休職期滿許其回役;第七款人員,不予回役;其餘各款人員,於停役原 因消滅時,得按其情節及軍事需要,予以回役或免予回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