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兵役法
第四十七條
適齡男子、現役或後備役之士兵,因國防軍事需要,得依其志願,經甄選並接受基礎訓練期 滿合格,服志願士兵。 志願士兵之服役,另以法律定之。
中央法規制定依據
行政/國防/兵役
中華民國111年1月19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100002531號令修正公布第六條之一、第十六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中華民國111年2月9日行政院院授人培字第11130242441號令發布,定自111年2月10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