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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制定依據

行政/國防/兵役
中華民國111年5月23日國防部國規委會字第1110127002號令修正發布第八條至第十條條文
  • 兵役法 第十三條

    受軍官、士官教育者,因病或其他事故不能完成應受教育,仍應依法服行其應服之兵役時, 其已受之入伍及軍事訓練時間,得折算為應服現役時間。 前項受教育者,其退學休學開除學籍及服役處理辦法,由國防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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