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兵役法
第十三條
受軍官、士官教育者,因病或其他事故不能完成應受教育,仍應依法服行其應服之兵役時, 其已受之入伍及軍事訓練時間,得折算為應服現役時間。 前項受教育者,其退學休學開除學籍及服役處理辦法,由國防部定之。
受軍官、士官教育者,因病或其他事故不能完成應受教育,仍應依法服行其應服之兵役時, 其已受之入伍及軍事訓練時間,得折算為應服現役時間。 前項受教育者,其退學休學開除學籍及服役處理辦法,由國防部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