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兵役法
第十一條
前二條預備軍官、預備士官選訓服役實施辦法,由國防部會同相關機關定之。 具有第九條第一項、前條第一項各款資格之役齡男子、後備軍人及補充兵,除志願考選合格 者外,在國防軍事上有必要時,得依法徵集、召集入營,施以預備軍官或預備士官之教育。
中央法規制定依據
行政/國防/兵役
中華民國111年5月12日國防部國規委會字第1110118940號、內政部台內役字第1111001103號、教育部臺教學(六)字第1110031132A號令會銜修正發布第三條、第十二條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