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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教育條例
第二十條(大學儲備軍官訓練團)
國防部得依需要,辦理大學儲備軍官訓練團,其甄選、訓練、公費發給、退訓、管理及服役 之實施辦法,由國防部會同教育部、內政部定之。
中央法規制定依據
行政/國防/兵役
中華民國110年11月1日國防部國規委會字第1100247209號、內政部台內役字第1101002844號、教育部臺教學(六)字第1100121605A號令會銜修正發布第六條、第十二條、第十九條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