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兵役法
第十四條
軍官、士官之服役、除役,另以法律定之。
中央法規制定依據
行政/國防/兵役
中華民國111年1月19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100002541號令修正公布第二十九條、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九條、第六十一條條文,除第二十九條自110年1月1日施行、第三十四條自108年8月23日施行、第三十九條自111年7月1日施行外,自公布日施行(中華民國111年1月19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100003421號令修正公布第六條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