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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制定依據

行政/國防/兵役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9日國防部國規委會字第1080000295號令修正發布全文十五條,自發布日施行
  • 兵役法施行法 第十二條(轉服替代役或免役之規定)

    常備兵停役或停止軍事訓練後,因體位已不適於服常備兵現役或接受軍事訓練,其合於替 代役體位者,轉服替代役;合於免役規定者,予以免役。 兵役法第二十條第二項所定之回役、免予回役之處理辦法,由國防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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