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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制定依據

行政/國防/保險撫卹
中華民國92年1月22日行政院院授人給字第0910049892號令修正發布第一條條文
  • 軍人撫卹條例 第十二條

    軍人死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各增發其一次卹金之基數: 一、因作戰或因公執行特殊危險任務死亡者。 二、凡死事壯烈或著有特殊勳績或身後經明令褒揚者。 三、曾因作戰或對國防軍事建設著有功績者。 前項一次卹金增發基數之標準,由行政院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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