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

中央法規制定依據

行政/國防/保險撫卹
中華民國106年7月27日國防部國規委會字第1060000120號令訂定發布全文十條,自發布日施行
  • 軍人保險條例 第五條(保險準備金)

    本保險財務收支結餘,全部提列為保險準備金;其管理及運用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承保機構辦理本保險所需事務費,由中央政府編列預算撥付,其金額不得超過年度保險費總 額百分之三點五。 本保險之財務責任,屬於本條例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五月三十一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之保險 年資應計給之退伍給付未提存保險責任準備金額,由中央政府審核撥補;屬於本條例一百零 二年五月三十一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後之虧損,除戰爭、武裝衝突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應計給 之給付金額由中央政府審核撥補外,應調整費率挹注。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