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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制定依據

行政/國防/動員
中華民國96年2月9日國防部制創字第0960000131號令修正發布第七條、第九條條文
  • 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法 第三十四條

    動員演習機關得徵用必要之民力,徵用民力應於徵用報到日之十日前以書面通知當事人。 前項受徵用之民力,應依時向指定地點報到。 下列人員不得徵用: 一、獨自經營農工商業,因徵用致所營事業無法維持者。 二、因被徵用而家屬之生活難以維持者。 三、健康狀態不適參加演習者。 有關演習民力之徵用實施辦法,由國防部會同有關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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