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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制定依據

行政/國防/動員
中華民國95年10月11日國防部制創字第0950000902號、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通傳技字第09500191380號令修正發布第六條、第九條、第十四條、第二十八條條文(中華民國101年12月25日行政院院臺規揆字第1010154558號公告第十四條第二款所列屬「國防部聯合後勤司令部」之權責事項,自102年1月1日起改由「國防部陸軍司令部」管轄;所列屬「國防部後備司令部」及「國防部憲兵司令部」之權責事項,自102年1月1日起分別改由「國防部後備指揮部」及「國防部憲兵指揮部」管轄)(中華民國102年12月24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1020157894號公告第四條所列屬「內政部警政署警察電訊所」之權責事項,自103年1月1日起改由「內政部警政署警察通訊所」管轄)
  • 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法 第二十一條

    為強化動員實施階段通信能量,交通動員準備分類計畫主管機關應對於公、民營電信管制 器材廠商、電信事業及專用電信設置者,實施調查、統計,並規劃辦理通信統一管制、設 施安全防護等動員準備事項,完成通信動員實施階段作業準備。 前項調查,公、民營電信管制器材廠商、電信事業及專用電信設置者應配合辦理,並提供 相關動員能量資料。 有關戰備各階段公、民營通信設施支援軍事管制運用辦法,由國防部會同交通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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