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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制定依據

行政/國防/動員
中華民國111年7月18日國防部國規委會字第1110177181號、交通部交動字第11100158451號、內政部台內警字第1110872044號令會銜修正發布第二條、第六條、第十二條條文
  • 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法 第十九條(交通動員準備)

    為強化動員實施階段運輸能量,交通動員準備分類計畫主管機關應規劃陸運、水運、空運運 輸調配戰備準備,加強港埠作業能力,充實海上接駁裝卸設施,完成船舶艤裝計畫與訓練, 並規劃辦理民航站(場)與導(助)航設備(施)之動員準備,增進搶修作業技能訓練。 前項有關船舶艤裝事項,船舶所有人應配合辦理。 針對動員實施階段需求,國防部應會同交通部、內政部訂定動員實施階段國軍機動運輸及軍 品運補交通管制辦法。 面對封鎖狀態時之外購物資緊急獲得及航運管制機制,行政院動員會報應指導各機關共同建 立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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