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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制定依據

行政/國防/教育訓練
中華民國110年10月5日國防部國規委會字第110022361號、教育部臺教授國部字第1100114187A號令會銜修正發布全文十條,自發布日施行
  • 軍事教育條例 第十六條(預備學校之設立)

    國防部為儲備軍官人力來源,得依國民教育法及高級中等教育法規定之標準,設預備學校。 前項學校分設國中部及高中部,其設立、設備、師資、課程綱要、學生資格、修業年限、畢 業資格、畢業證書發給等事項,依教育法令規定辦理;學籍管理,應報由學校所在地之主管 教育行政機關備查。 國中部、高中部學生入學辦法,由國防部會同教育部定之。但國中部不適用國民教育法第六 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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