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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制定依據

行政/國防/教育訓練
中華民國104年10月14日國防部國規委會字第1040000166號、教育部臺教高(二)字第1040130858A號令會銜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十二條,自發布日施行(原名稱:軍事學校及班隊設立變更停辦標準)
  • 軍事教育條例 第四條

    國防部為辦理軍事教育,以下列方式執行之: 一、由軍事學校授予學位或發給畢業證書。有關軍事學校學院、所、系、科、班、組之設 立、變更、停辦等事宜,由國防部會同教育部依相關教育法律定之。 二、由軍事學校或軍事訓練機構授予軍事學資證明。有關軍事學校或軍事訓練機構教育班 隊之設立、變更、停辦等事宜,由國防部定之。 前項第二款所稱軍事訓練機構係指中華民國一百年一月一日前,核授軍事專長、學資之學 校或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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