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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制定依據

行政/國防/教育訓練
中華民國95年9月25日國防部選迅字第0950011661號令修正發布全文十五點
  • 國防法 第二十二條

    行政院所屬各機關應依國防政策,結合民間力量,發展國防科技工業,獲得武器裝備,以 自製為優先,向外採購時,應落實技術轉移,達成獨立自主之國防建設。 國防部得與國內、外之公、私法人團體合作或相互委託,實施國防科技工業相關之研發、 產製、維修及銷售。國防部為發展國防科技工業及配合促進相關產業發展,得將所屬研發 、生產、維修機構及其使用之財產設施,委託民間經營。 前二項有關合作或委託研發、產製、維修、銷售及經營管理辦法另定之。

  • 兵役法 第十一條

    前二條預備軍官、預備士官選訓服役實施辦法,由國防部會同相關機關定之。 具有第九條第一項、前條第一項各款資格之役齡男子、後備軍人及補充兵,除志願考選合 格者外,在國防軍事上有必要時,得依法徵集、召集入營,施以預備軍官或預備士官之教 育。

  • 預備軍官預備士官選訓服役實施辦法 第二十條

    國防工業訓儲預備軍官或預備士官之甄選作業要點,由國防部會商有關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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