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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制定依據

行政/國防/後勤
中華民國112年10月17日國防部國全動管字第1120284444號令修正發布全文十一點,並自即日生效
  • 災害防救法 第三十四條

    人民因第二十四條第二項、第三十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第七款與第 十一款之處分、強制措施或命令及第三十一條第一項命保管之處分,致其 財產遭受損失時,得請求補償。但因可歸責於該人民之事由者,不在此限 。 前項損失補償,應以金錢為之,並以補償實際所受之損失為限。 第一項損失補償,應以書面敘明理由,於知有損失後,二年內向該執行機 關請求之。但自損失發生後,經過五年者,不得為之。

  • 國軍協助災害防救辦法 第八條

    國軍調派兵力協助災害防救,應不影響國軍戰備、不破壞國軍指揮體系、 不逾越國軍支援能力範圍。 直轄市、縣(市)、鄉(鎮、市)及中央災害應變中心指揮官應指揮、督 導、協調國軍賦予協助災害防救任務;受支援機關應於災害現場指定人員 ,與國軍協調有關災害處理事宜。 國軍常備部隊兵力無法滿足災害防救時,國防部得運用教育召集應召之後 備軍人,編成救災部隊,納入作戰區指揮調度,協助災害防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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