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

中央法規制定依據

行政/國防/後勤
中華民國111年2月25日國防部國人勤務字第1110049715號令修正發布第三點及第二點附圖,並自111年1月5日施行
  • 陸海空軍服制條例 第二條

    現役軍人穿著之制服,分下列三種: 一、軍常服;其制式,如附圖一。 二、軍便服;其制式,如附圖二。 三、野戰服;其制式,由國防部定之。 現役軍人穿著軍常服、軍便服,應佩帶帽徽、帽飾及階級標識;其制式, 如附圖三。穿著野戰服,應佩帶階級標識;其制式,由國防部定之。 前項以外應佩帶之各種標識,其對象、地區及式樣,由國防部定之。 現役軍人之制服、帽徽、帽飾及階級標識,依陸軍、海軍、空軍、海軍陸 戰隊及憲兵加以區分。

    第八條

    現役軍人穿著之工作服、運動服、雨衣、夾克、毛衣、大衣、孕婦裝、便 帽及擔任特殊任務或因國際禮儀所需服裝,其服式由國防部或其所屬機關 (構)定之。

    第十條

    現役軍人穿著各項服制之場合、換季時間及第三條至第五條之時機,由國 防部定之。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