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災害防救法
第一條(立法目的)
為健全災害防救體制,強化災害防救功能,以確保人民生命、身體、財產之安全及國土之保 全,特制定本法。 災害之防救,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
中央法規制定依據
行政/國防/後勤
中華民國111年4月27日國防部全民防衛動員署後備指揮部全後動組字第1110012991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九點,並自即日生效(原名稱:國防部後備指揮部後備軍人輔導組織協力防救(重大災害)災作為指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