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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制定依據

行政/國防/交通通信
中華民國102年3月26日國防部國規委會字第1020000245號令修正發布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三條條文
  • 公路法 第六十一條

    汽車及電車之登記、檢驗、發照、駕駛人及技工之登記、考驗發照,由中央公路主管機關 統一辦理,並得委託直轄市公路主管機關或相關法人、團體辦理。 前項委託法人、團體,除第六十三條另有規定外,其委託事項、委託對象資格、人員、設 備基準、申請核准程序、委託合約應載事項、收費基準、管理、監督及停止或終止委託等 事項之辦法,由交通部定之。 軍用汽車,除國軍編制內之車輛,由國防部另定辦法外,餘均應依前二項汽車之規定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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