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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制定依據

行政/國防/交通通信
中華民國111年5月23日國防部國規委會字第1110126989號令修正發布第三條、第九條、第十四條、第十八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四條、第六十六條條文
  • 公路法 第六十一條(各項登記發照之辦理機關)

    汽車及電車之登記、檢驗、發照、駕駛人及技工之登記、考驗發照,由中央公路主管機關統 一辦理,並得委託相關法人、團體辦理。 前項委託法人、團體,除第六十三條另有規定外,其委託事項、委託對象資格、人員、設備 基準、申請核准程序、委託合約應載事項、收費基準、管理、監督及停止或終止委託等事項 之辦法,由交通部定之。 軍用汽車,除國軍編制內之車輛,由國防部另定辦法外,餘均應依前二項汽車之規定辦理。

  •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十一條

    軍用車輛及軍用車輛駕駛人,應遵守本條例有關道路交通管理之規定,並 服從執行交通勤務之警察及憲兵指揮。 國軍編制內之軍用車輛及軍用車輛駕駛人,違反前項規定之處罰,由國防 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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