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兵役法
第十七條
補充兵役以適合服常備兵現役,因家庭因素,或經行政院核定之國家體育競技代表隊者, 或替代役體位未服替代役者服之,由國防部依軍事需要,施以二個月以內之軍事訓練,合 格後列管、運用。 前項因家庭因素及替代役體位服補充兵之資格、申請、核准及程序等事項,由內政部定之 ;國家體育競技代表隊之資格、申請、核准及程序等事項,由行政院定之。 第一項之補充兵服役,由國防部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