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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制定依據

行政/國防/軍法
中華民國96年12月19日國防部制創字第0960000780號令修正發布全文十四條
  • 國家機密保護法 第二十四條

    各機關對其他機關或人員所提供、答復或陳述之國家機密,以辦理該機密人員為限,得知 悉、持有或使用,並應按該國家機密核定等級處理及保密。 監察院、各級法院、公務員懲戒委員會、檢察機關、軍法機關辦理案件,對其他機關或人 員所提供、答復或陳述之國家機密,應另訂保密作業辦法;其辦法,由監察院、司法院、 法務部及國防部於本法公布六個月內分別依本法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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