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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制定依據

行政/國防/醫務
中華民國108年5月6日國防部國規委會字第1080000109號令修正發布第三條、第四條條文
  • 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 第十六條(除役事由)

    常備軍官、常備士官在服役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除役: 一、屆滿除役年齡。 二、因病、傷,經檢定不堪服役。 三、禁役。 四、失蹤或被俘停役滿三年尚未歸來。 前項第四款除役人員歸來時,未屆滿除役年齡者,轉服預備役;未屆滿服現役最大年限或年 齡者,視其情節,依軍事需要及志願,核定回復現役;已逾服現役最大年限或年齡,轉服預 備役。 第一項第二款因病、傷,經檢定不堪服役及前條第一項第三款因病、傷,經檢定不適服現役 之病傷退伍除役檢定標準,由國防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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