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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
第一條
為加速更新國軍老舊眷村,提高土地使用經濟效益,興建住宅照顧原眷戶及中低收入戶, 保存眷村文化,協助地方政府取得公共設施用地,並改善都市景觀,特制定本條例;本條 例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有關法律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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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施行細則
第一條
本細則依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二十九條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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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老舊眷村改建配售坪型辦法
第一條
本辦法依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第十六條第三項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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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老舊眷村及不適用營地之國有土地標售或處分辦法
第一條
本辦法依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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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老舊眷村改建辦理法院裁定暨強制執行事件應行注意事項
一、為使國軍老舊眷村改建工程順利進行,並適用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 )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三項之規定,就不同意改建之眷戶及違占建戶移送法院辦 理裁定後強制執行,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中央法規制定依據
行政/國防/留守業務
中華民國97年5月30日國防部國政眷服字第0970006716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八點(原名稱:國軍老舊眷村改建基地完工後無法辦理交屋之處理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