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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者權利保護法
第十九條(納稅者權利保護諮詢會)
中央主管機關為研擬納稅者保護基本政策之諮詢意見,應設置納稅者權利保護諮詢會。 納稅者權利保護諮詢會,辦理事項如下: 一、納稅者權利保護基本政策及措施之研擬。 二、納稅者權利保護計畫之研擬、修訂及執行結果檢討。 三、納稅者權利保護之教育宣導。 四、協調各機關間有關納稅者權利保護事宜。 五、檢討租稅優惠及依本法規定應公開資訊之執行情形。 納稅者權利保護諮詢會以本法中央主管機關首長為主任委員,並以相關政府部門代表、公會 、團體或學者專家為委員,其中政府部門代表之比例不得超過三分之一。其組成人數、任期 、選任及組織相關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