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

中央法規制定依據

行政/財政/組織
中華民國106年6月3日財政部臺財法字第10613923650號令訂定發布全文十二條,自106年12月28日施行
  • 納稅者權利保護法 第十九條(納稅者權利保護諮詢會)

    中央主管機關為研擬納稅者保護基本政策之諮詢意見,應設置納稅者權利保護諮詢會。 納稅者權利保護諮詢會,辦理事項如下: 一、納稅者權利保護基本政策及措施之研擬。 二、納稅者權利保護計畫之研擬、修訂及執行結果檢討。 三、納稅者權利保護之教育宣導。 四、協調各機關間有關納稅者權利保護事宜。 五、檢討租稅優惠及依本法規定應公開資訊之執行情形。 納稅者權利保護諮詢會以本法中央主管機關首長為主任委員,並以相關政府部門代表、公會 、團體或學者專家為委員,其中政府部門代表之比例不得超過三分之一。其組成人數、任期 、選任及組織相關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