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

中央法規制定依據

行政/財政/公庫
中華民國113年3月13日行政院院授主基營字第1130200404A號令廢止
  • 公營事業移轉民營條例 第十五條

    公營事業移轉民營,政府所得資金,得部分撥入特種基金外,其餘均應繳庫,並應作為資 本支出之財源。 前項特種基金之提撥運用辦法,由行政院定之;其用途如下: 一、支應第八條第六項規定之加發六個月薪給與補償各項損失之費用及政府負擔之民營化 所需支出。 二、支應財務艱困事業不足支付移轉民營之給與支出。 三、支應財務艱困事業不足支付移轉民營前辦理專案裁減人員或結束營業時之給與支出。 四、供政府資本計畫支出。 依第一項撥充基金,不受預算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第八十六條第一項及第八十九條之限 制。

  • 預算法 第二十一條

    政府設立之特種基金,除其預算編製程序依本法規定辦理外,其收支保管 辦法,由行政院定之,並送立法院。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