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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制定依據

行政/財政/處務
中華民國110年5月13日經濟部經務字第11004602070號令修正發布全文五條,自發布日施行
  • 土石採取法 第四十八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於核發土石採取許可證時,應收取環境維護費 ,作為直轄市、縣(市)政府之水土保持、環境保護及道路交通等公共設 施建設經費之財源。 前項環境維護費,得依其許可採取量收取;其收取基準,由中央主管機關 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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