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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庫券及短期借款條例
第十條(遺失、被盜或滅失之處置)
國庫券遺失、被盜或滅失者,其掛失止付程序,由財政部會商中央銀行定之。
第十一條(國庫券之業務經理)國庫券之發行、買回及還本、付息等業務,均委由中央銀行經理;其經理辦法,由財政部 商同中央銀行訂定之。
國庫券遺失、被盜或滅失者,其掛失止付程序,由財政部會商中央銀行定之。
第十一條(國庫券之業務經理)國庫券之發行、買回及還本、付息等業務,均委由中央銀行經理;其經理辦法,由財政部 商同中央銀行訂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