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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制定依據

行政/財政/公庫
中華民國94年1月24日財政部臺財庫字第09403500820號令修正發布第二條、第二十六條之一、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三條條文
  • 國庫券及短期借款條例 第十條(遺失、被盜或滅失之處置)

    國庫券遺失、被盜或滅失者,其掛失止付程序,由財政部會商中央銀行定之。

    第十一條(國庫券之業務經理)

    國庫券之發行、買回及還本、付息等業務,均委由中央銀行經理;其經理辦法,由財政部 商同中央銀行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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