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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庫法
第十條(收入退還支出收回之處理辦法)
收入之退還,支出之收回,其處理辦法,由財政部會同中央主計機關、審計部定之。
中央法規制定依據
行政/財政/公庫
中華民國103年7月29日財政部臺財庫字第10303681000號、行政院主計總處主會公字第1030052837A號、審計部臺審部三字第10300586281號令會銜修正發布第二條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