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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制定依據

行政/財政/公庫
中華民國88年4月14日財政部臺財產接字第88008881號令訂定全文二十條
  • 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暫行條例 第八條

    臺灣省省有資產及負債,由國家概括承受。 臺灣省有財產移轉為國有,依國有財產法保管、使用、收益及處分。 前項移轉為國有之財產,原為省政府與其所屬機關(構)及學校經管之公用財產,隨同業 務移交接管機關管理;原為中央或地方機關經管之公用財產,仍由原管理機關管理;非公 用財產由財政部國有財產局管理。臺灣省有財產所有權移轉國有及管理機關變更登記之作 業辦法,由財政部擬訂,報行政院核定。 本條例公布施 行後,財政收支劃分法配合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修正施行前,臺灣 省財政收支劃分事項,除臺灣省八十八年度及其以前年度各項預算之執行,應依第十條規 定辦理外,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臺灣省稅課收入歸屬中央。 二、稅課統籌分配縣(市)之款項,由中央統籌分配臺灣省各縣(市)。 三、前二款以外之各項收入及支出,應配合省政府業務調整,歸屬中央或臺灣省各縣(市 )。 臺灣省各縣(市)因承接省政府業務增加之收入不足支應增加之支出時,由中央酌予支應 。各級政府財政收支劃分事項,在財政收支劃分法配合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之調整修正 施行後,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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