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菸酒管理法
第二十七條(酒之衛生標準)
酒之衛生,應符合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所定衛生標準及有關規定。 酒盛裝容器之衛生,應符合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所定之衛生標準。
中央法規制定依據
行政/財政/公庫
中華民國102年12月4日財政部臺財庫字第10203758210號、衛生福利部部授食字第1021351402號令會銜修正發布第六條及第五條附表,除第五條附表,自發布後六個月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