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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制定依據

行政/財政/公庫
中華民國98年2月19日財政部臺財庫字第09800037070號令訂定發布全文八條
  • 中央政府建設公債及借款條例 第三條(發行期滿一年後之償還及另發)

    本公債發行期滿一年後,得提前償還一部或全部,及另發新公債。其償還或另發辦法,由 財政部擬訂,報行政院核定。 前項另發之新公債,原公債持有人得以原債票,調換新債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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