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菸酒管理法
第二十三條(審查費、證照費及許可年費之收取)
中央主管機關依本法規定受理申請許可及核發、換發或補發執照,應收取審查費及證照費; 並得對菸酒製造業者及進口業者,按年收取許可費;其各項收費基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菸酒製造業者及進口業者未繳交許可年費,經中央主管機關通知其限期繳納,屆期仍不繳納 者,除依規費法規定辦理外,並廢止其設立許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