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

中央法規制定依據

行政/財政/專賣
中華民國104年1月1日財政部臺財庫字第10303777990號、衛生福利部部授國字第1030701812號令會銜修正發布全文十七條,自發布後六個月施行
  • 菸酒管理法 第二十七條(菸酒製造業衛生標準及設廠標準)

    菸酒製造業者製造、加工、調配、包裝、運送、貯存或添加物之作業場所、設施及品保,應 符合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所定良好衛生標準。 菸酒產製工廠之建築及設備,應符合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衛生及工業主管機關所定之設廠 標準。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