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菸酒管理法
第二十七條(菸酒製造業衛生標準及設廠標準)
菸酒製造業者製造、加工、調配、包裝、運送、貯存或添加物之作業場所、設施及品保,應 符合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所定良好衛生標準。 菸酒產製工廠之建築及設備,應符合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衛生及工業主管機關所定之設廠 標準。
中央法規制定依據
行政/財政/專賣
中華民國103年12月31日財政部臺財庫字第10303768670號、衛生福利部授食字第1031304242號、經濟部部經工字第10304606680號令會銜修正發布全文十條,自104年1月1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