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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制定依據

行政/財政/專賣
中華民國112年3月24日財政部台財庫字第11203637150號、衛生福利部衛授國字第1120760331號、經濟部經工字第11251008010號令會銜修正發布第八條、第十條、第十二條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 菸酒管理法 第二十七條(菸酒製造業衛生標準及設廠標準)

    菸酒製造業者製造、加工、調配、包裝、運送、貯存或添加物之作業場所、設施及品保,應 符合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所定良好衛生標準。 菸酒產製工廠之建築及設備,應符合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衛生及工業主管機關所定之設廠 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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