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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制定依據

行政/財政/賦稅
中華民國77年8月12日財政部臺財稅字第770661201號令修正發布第五條條文及附件(一)
  • 印花稅法 第八條(繳納方法)

    應納印花稅之憑證,於書立後交付或使用時,應貼足印花稅票;其稅額巨大不便貼用印花 稅票者,得請由稽徵機關開給繳款書繳納之。 公私營事業組織所用各種憑證應納之印花稅,於報經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核准後,得彙總 繳納;其辦法,由財政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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