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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制定依據

行政/財政/賦稅
中華民國112年1月17日財政部台財稅字第11204503800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署空字第1120001277A號令會銜修正發布第二條至第五條條文
  • 貨物稅條例 第十二條之六

    為防制老舊大型柴油車污染,改善空氣品質,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八月 十八日起至一百十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報廢符合下列規定之大客車、 大貨車、大客貨兩用車、代用大客車、大型特種車,並購買上開車輛新車 且完成新領牌照登記者,該等新車應徵之貨物稅每輛減徵新臺幣四十萬元 。但應徵稅額未達新臺幣四十萬元者,減徵稅額以應徵稅額為限: 一、於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九月三十日以前出廠。 二、於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十月一日至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出廠,且於九十 五年九月三十日以前取得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依八十八年七月一日或九 十三年一月一日施行之交通工具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核發之汽車車型 排氣審驗合格證明。 前項減徵貨物稅案件之申請期限、程序、應檢附證明文件及其他相關事項 之辦法,由財政部會同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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