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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制定依據

行政/財政/關務
中華民國111年9月16日財政部台財關字第1111023208號令修正發布第四十一條、第五十一條、第五十一條之一至第五十四條條文
  • 關稅法 第五十九條

    外銷品製造廠商,得經海關核准登記為海關管理保稅工廠,其進口原料存 入保稅工廠製造或加工產品外銷者,得免徵關稅。 保稅工廠所製造或加工之產品及依前項規定免徵關稅之原料,非經海關核 准並按貨品出廠形態報關繳稅,不得出廠。 保稅工廠進口自用機器、設備,免徵關稅。但自用機器、設備於輸入後五 年內輸往課稅區者,應依進口貨品之規定,補繳關稅。 保稅工廠業者應向所在地海關申請登記;其應具備之資格、條件、最低資 本額、申請程序、設備建置、登記與變更、證照之申請、換發、保稅物品 之加工、管理、通關、產品內銷應辦補稅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 由財政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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