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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制定依據

行政/財政/關務
中華民國104年6月9日財政部臺財關字第1041012594號令修正發布第二條、第三條條文
  • 關稅法 第十六條(進出口貨物之申報)

    進口貨物之申報,由納稅義務人自裝載貨物之運輸工具進口日之翌日起十五日內,向海關辦 理。 出口貨物之申報,由貨物輸出人於載運貨物之運輸工具結關或開駛前之規定期限內,向海關 辦理;其報關驗放辦法,由財政部定之。 前二項貨物進出口前,得預先申報;其預行報關處理準則,由財政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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