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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稅法
第十六條(進出口貨物之申報)
進口貨物之申報,由納稅義務人自裝載貨物之運輸工具進口日之翌日起十五日內,向海關辦 理。 出口貨物之申報,由貨物輸出人於載運貨物之運輸工具結關或開駛前之規定期限內,向海關 辦理;其報關驗放辦法,由財政部定之。 前二項貨物進出口前,得預先申報;其預行報關處理準則,由財政部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