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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制定依據

行政/財政/關務
中華民國108年6月4日財政部台財關字第10810113687號令修正發布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三條之一;增訂第三十三條之二條文
  • 關稅法 第二十三條(查驗或免驗貨物之相關規定)

    海關對於進口、出口及轉口貨物,得依職權或申請,施以查驗或免驗;必要時並得提取貨樣 ,其提取以在鑑定技術上所需之數量為限。 前項查驗、取樣之方式、時間、地點及免驗品目範圍,由財政部定之。 第一項貨物查驗時,其搬移、拆包或開箱、恢復原狀等事項及所需費用,進出口貨物統由納 稅義務人或貨物輸出人負擔;轉口貨物則由負責申報之運輸業者或承攬業者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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