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關稅法
第二十三條(查驗或免驗貨物之相關規定)
海關對於進口、出口及轉口貨物,得依職權或申請,施以查驗或免驗;必要時並得提取貨樣 ,其提取以在鑑定技術上所需之數量為限。 前項查驗、取樣之方式、時間、地點及免驗品目範圍,由財政部定之。 第一項貨物查驗時,其搬移、拆包或開箱、恢復原狀等事項及所需費用,進出口貨物統由納 稅義務人或貨物輸出人負擔;轉口貨物則由負責申報之運輸業者或承攬業者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