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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制定依據

行政/財政/關務
中華民國111年9月21日財政部台財關字第1111023673號令修正發布第六條、第十八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五條、第三十條至第三十二條條文
  • 關稅法 第六十一條

    經營銷售貨物予入出境旅客之業者,得向海關申請登記為免稅商店。 免稅商店進儲供銷售之保稅貨物,在規定期間內銷售予旅客,原貨攜運出 口者,免稅。 免稅商店之保稅貨物,應存儲於專供存儲免稅商店銷售貨物之保稅倉庫。 免稅商店業者應向所在地海關申請登記;其應具備之資格、條件、最低資 本額、申請程序、登記與變更、證照之申請、換發、貨物之管理、通關、 銷售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財政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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