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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制定依據

行政/財政/國有財產
中華民國110年3月22日行政院院臺財字第1100166376號令修正發布第二條、第四條至第六條條文
  • 國有財產法 第六十條(國有財產之贈與辦法)

    在國外之國有財產,有贈與外國政府或其人民必要者,得層請行政院核准贈與之。 在國內之國有財產,其贈與行為以動產為限。但現為寺廟、教堂所使用之不動產,合於國人 固有信仰,有贈與該寺廟、教堂依法成立之財團法人必要者,得贈與之。 前項贈與辦法。由行政院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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