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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制定依據

行政/財政/國有財產
中華民國100年9月26日行政院院臺財字第1000041780號令修正發布全文五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 國有財產法 第四十九條(非公用財產類不動產之讓售)

    非公用財產類之不動產,其已有租賃關係者,得讓售與直接使用人。 前項得予讓售之不動產範圍,由行政院另定之。 非公用財產類之不動產,其經地方政府認定應與鄰接土地合併建築使用者,得讓售與有合 併使用必要之鄰地所有權人。 第一項及第三項讓售,由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辦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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