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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法
第二十九條
民間興辦之社會住宅,需用公有土地或建築物時,得由公產管理機關以出 租、設定地上權提供使用,並予優惠,不受國有財產法第二十八條之限制 。 前項出租及設定地上權之優惠辦法,由財政部會同內政部定之。 民間需用基地內夾雜零星或狹小公有土地時,應由出售公有土地機關依讓 售當期公告土地現值辦理讓售。
中央法規制定依據
行政/財政/國有財產
中華民國110年12月6日財政部台財產管字第11040010710號、內政部台內營字第1100818032號令會銜修正發布第三條、第六條條文,自發布日施行